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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到:
              索引號: 4311000024/2023-25674 發文日期: 2023-06-26 發布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主題詞: 居住
              統一登記號: YZCR-2023-00002 信息時效性: 有效 文號 : 永政發〔2023〕6號
              關于修改《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
              • 2023-06-26 17:24
              • 來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機構:永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公開辦)
              • 【字體:    

              YZCR-2023-00002

              永政發〔2023〕6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

              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理順市、縣兩級土地征收關系,改進和完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永政發〔2019〕4號)(以下簡稱永政發〔2019〕4號文件)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永政發〔2019〕4號文件第三條修改為: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各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二、將永政發〔2019〕4號文件第九條修改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張貼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張貼當日對張貼情況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當地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稅務、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辦理擬征收范圍內涉及被拆遷人的相關手續時,應告知當事人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其辦理的下列手續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變更或土地流轉手續,核發房屋和土地等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三)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四)辦理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休閑娛樂等經營性手續;

              (五)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市場、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六)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等;

              (七)其他不當增加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

              被征收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三、將永政發〔2019〕4號文件第十條修改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征收實施機構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將永政發〔2019〕4號文件第十一條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進行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規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組織聽證。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的,視為無意見或放棄聽證。

              五、將永政發〔2019〕4號文件第十二條修改為: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由征收實施機構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依法約定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六、將永政發〔2019〕4號文件第十三條修改為: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七、上述修改后的條款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主文件永政發〔2019〕4號文件一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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